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以判決、裁定的形式予以判決、撤銷或者變更;
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 *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