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的執行也缺乏“力度”。關於地質資料的利用,沒有專門的、詳細的配套法律法規。地質資料的開放利用和地質資料的保密本身就是壹對矛盾,實際資料管理單位更強調資料的保護和保密。此外,還有少數管理者利用地質資料的管理權限進行尋租,使得地質資料的正常使用變得復雜。
消除這壹缺陷,需要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規和制度,尤其是標準化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完善,及時推出升級版。應頒布相關法律法規支持公開和保密。國家層面,《保密法》和《信息公開條例》要協調。制定加解密操作標準,提高法規執行力和推廣力度。讓法律法規告訴人們,在地質資料收集、管理和利用過程中,什麽能做,什麽不能做,什麽行為合法,什麽行為違法,違者會受到什麽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