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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中的障礙

地質資料管理的法律法規需要更新。《地質數據管理手冊》就是這方面的匯編。主要是技術規範,需要與時俱進不斷完善。比如《關於地質資料目錄數據庫建設和數字化的通知》是2001以文件形式下發的,其電子目錄描述格式還是試行的。在地質工作、礦產勘查開發中,上述法律法規大多對歸檔地質資料進行限制,而地質技術人員手中沒有歸檔資料,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限制較少。

法律法規的執行也缺乏“力度”。關於地質資料的利用,沒有專門的、詳細的配套法律法規。地質資料的開放利用和地質資料的保密本身就是壹對矛盾,實際資料管理單位更強調資料的保護和保密。此外,還有少數管理者利用地質資料的管理權限進行尋租,使得地質資料的正常使用變得復雜。

消除這壹缺陷,需要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規和制度,尤其是標準化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完善,及時推出升級版。應頒布相關法律法規支持公開和保密。國家層面,《保密法》和《信息公開條例》要協調。制定加解密操作標準,提高法規執行力和推廣力度。讓法律法規告訴人們,在地質資料收集、管理和利用過程中,什麽能做,什麽不能做,什麽行為合法,什麽行為違法,違者會受到什麽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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