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專家意見是刑事訴訟領域的證據類型之壹,是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壹些專門性問題的重要依據。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直接關系到案件事實的認定,對刑事訴訟各方都具有重要意義,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直接利害關系。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六條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時,應當聘任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
第壹百四十七條鑒定結束後,鑒定人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壹百四十八條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偵查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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