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九條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記錄;
(四)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相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客運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第二十二條從事貨運業務的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相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卸保管基礎知識考試合格(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除外)。
第六十四條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