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農村生產關系進行了四次調整。第壹次是1950到1952的土地改革,將地主的土地所有制改為農民個人所有制。那時候是屬於個人的。但從1953改造為1956後,土地壹直到今天都是屬於公眾的。不管是土地還是山,它的所有權永遠屬於國家。分配給我們農民的土地或者山地只有壹定期限的使用權,在承包期內可以根據法律許可自己使用。合同期滿後,可以續租。土地或者山的使用也要符合國家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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