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的立案標準為:1,開采礦產品價值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價值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2、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大價值的礦區、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3.在禁采區或者禁采期內開采,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損失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壹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礦,擅自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采礦,開采國家保護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1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無采礦許可證采礦,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其他人民礦區采礦,或者開采國家保護的特定礦種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