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攜帶入境限量物品清單(以下簡稱限量清單)
1.海關對旅客攜帶的壹類物品——自用合理數量以內價值1000元(含1000元)的服裝、鞋帽、工藝品及其他生活用品予以放行;其中,價值8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1項免稅或免征額。
2.對旅客攜帶入境配額表中的三類物品,即價值超過人民幣1000元不滿人民幣5000元(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駐外外交人員、中國留學生、訪問學者、外籍勞務人員、援外工作人員,連續每180天,遠洋船員每65438+離。
上述人員在國外工作學習回國時,最終釋放期不到180天(船員120天),但超過150天(船員90天),也是180天(船員120天)。上述旅客免稅帶入的第三類物品在每個公歷年度內不得重復,其他旅客在每個公歷年度入境時可選擇1項征稅。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
第十壹條旅客攜帶的貨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關不予放行,應當退運或者存放在海關指定的倉庫。貨主應當在三個月內辦理退貨和結案手續。逾期未辦理的,由海關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處理。
(1)不供個人使用;
(二)超出合理數量範圍的;
(三)超出海關規定的物品品種、規格、限量、限量的;
(四)未辦理海關手續的;
(五)不按照規定納稅的;
(六)其他按規定不能放行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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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中國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