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許多用人單位為了節約成本,逃避法律責任,故意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後果是給勞動者造成相應的損失,比如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不能按月領取國家法律規定的社會養老保險,發生工傷也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壹些可以通過社會保險積分入戶的城市,由於未繳納社會保險或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也可能給勞動者帶來未享受社會保險積分的損失,進而對其工作、就業、醫療、子女入學等產生相應影響。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法定的基本義務,這壹點已被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確認。用人單位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壹切行為,都是法律禁止的違法行為。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不僅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而且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必須對後果承擔責任。該行為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比如,由於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無法及時轉移檔案,影響勞動者再就業的工資損失。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者要求賠償損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因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彌補,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爭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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