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違法所得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
2.雖然犯罪違法所得數額未達到十萬元以上的標準,但未售出的侵權復制品價值達到三十萬元以上。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構成要件:
1,主元素。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犯罪主體;
2.主觀因素。主觀上是故意的,有營利目的。這就要求行為人必須知道是侵權復制品,仍然出售才構成犯罪;
3.對象元素。客體是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和著作權管理制度;
4.客觀要素。客觀上表現為銷售法律明確規定的侵權復制品,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牟利的行為。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與侵犯著作權罪的界限如下:
1,主要元素不壹樣。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主體只能是侵權復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單位。侵犯著作權罪的主體壹般是生產者,有時也可能是與生產者串通的出版者或銷售者。
2.犯罪的客觀方面是不同的。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客觀上表現為銷售侵權復制品的行為且違法所得巨大;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可以是復制、發行、出版、制作、銷售,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犯罪。
綜上所述,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權、專有出版權的文字作品、音樂、電視、電視、錄像、計算機軟件、圖書等作品,假冒他人署名的藝術作品,以營利為目的,違法所得巨大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8條
銷售侵權復制品牟利罪,明知是本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