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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安全生產法》的執法主體是哪些部門

我國《安全生產法》的執法主體是行政執法主體。

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是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專項監管部門是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局、交通部海事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國家安全生產相關部門的合理分工和相互協調,構成了我國安全生產監管體系。這壹監管體系表明,我國《安全生產法》的執法主體是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和相應的專項監管部門。

員工的八項權利《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員工的八項權利是:①知情權,即了解其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的危險因素、預防措施和應急措施的權利;(2)建議權,即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的權利;(3)批評、檢舉和控告權,即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4)拒絕權,即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五)緊急避險權,即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在采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後,停止作業或者撤離工作場所的權利;⑥依法向單位要求賠償的權利;(七)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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