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2.按要求按時足額繳納出資額;
3.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
4.公司法規定的股東的其他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保證制度的解釋》第六十九條。
股東以將其股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的方式為債務履行提供擔保,公司或者其債權人以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為由,請求作為名義股東的債權人與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履行設立專門的保證金賬戶,並由債權人實際控制,或者將其資金存入債權人設立的保證金賬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以存款賬戶的資金是流動的為由,主張實際控制存款賬戶的債權人對賬戶內的資金沒有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