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妳不能帶上飛機的東西如下:
(1)威懾手段。槍支、軍用或警用裝備和管制刀具;
(2)易燃易爆物品。打火機、鞭炮、煙花、酒類;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違禁物品;
(4)茶飲料;
(5)水果刀。壹般6cm以下刀片的水果刀;
(6)手機電池;
(7)化妝品。容量大於100ml的化妝品,建議在行李中托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壹百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違禁物品。
未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不得運輸作戰武器物資。
禁止旅客攜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違禁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
第壹百零壹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禁止以非危險品的名義托運危險品。
禁止乘客攜帶危險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執行公務並按照國家規定取得批準外,禁止旅客攜帶槍支和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違反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危險品作為行李托運。
危險品的名稱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並公布。
二、飛機上發現危險品怎麽處理?
1,應告知乘客可以作為行李托運或交給送行的人;來不及辦理托運的,由保衛部按規定辦理手續,將機組移交到目的地後再歸還;
2、不能按上述方法處理的,由安全部門代為保管。安檢部門應當登記並妥善保管;超過三十天未領取的,應當及時移交民航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