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公民和組織應當支持和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做出顯著成績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公民和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於200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通過,2005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0號公布;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決定》,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9號公布。人民警察法分為總則、權力、義務和紀律、組織管理、警務保障、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條例》予以廢止。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壹屆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10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