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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住宅小區公共面積的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屬於業主的部分包括:(1)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二)建築區劃內的綠地,但屬於城市公共綠地或者明確屬於個人的除外;(三)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四)物業服務用房;(五)占用道路或者其他業主所有的場地停放車輛;(六)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位,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交通部位,消防、公共照明等輔助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機房等結構部位;(七)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歸所有權人所有,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築區劃內規劃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租賃的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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