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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有哪些關於女職工懷孕的法律法規?

女職工懷孕期間,孕婦的正常產檢受國家法律保護,工資應當正常支付;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和生育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調整懷孕女職工的崗位,但必須以保護女職工為原則,工資不能降低。除非孕婦願意,否則公司不能強行調崗。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

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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