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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法在19世紀的美國法律體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壹方面,理論上,這是壹個契約的世紀。契約的出現是現代法律的標誌。亨利·梅因(Henry maine)在他具有裏程碑意義的巨著中寫道,在壹個進步的社會中,古老的法律從身份演變為契約。這些(先進的)社會通過自由自願的契約來管理人際關系;個人來說,(他們)追

尋求自己想要的結果,制定自己的“法律”,完善自己的契約。契約的支配地位是19世紀最有影響的命題。憲法本身保證美國不會削弱契約的效力。內戰前,許多重要的法律都是以這壹條款為中心的。19世紀後期,契約自由成為法律保障的又壹內容。正如最高法院和壹些州政府所表明的,第14修正案保護自由簽訂合同的權利。但顯然,這種權利的邊界是模糊的。但是它的信條——合同應該以這種方式被尊重(記住)——仍然非常重要。

不僅僅是憲政人士和政治理論家會考慮締結契約的基本原則。合同法是法律研究的開端。直到今天,C.C .朗德爾的第壹部專題文集,也是法學教育史上劃時代的事件,那就是《合同法文集》。對於憲法學理論家來說,自由締結契約是自由與秩序殿堂的支柱,對於法學學生和教師來說,則是進入殿堂最輝煌的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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