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大氣汙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汙染,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隱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有關設施、設備、物品等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條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屬於國務院行政職權範圍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壹)項、第(四)項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設定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限制供電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屬於《行政強制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地方性法規有權設定的查封、扣押措施,只能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設定。因此,限制供電的行政強制措施必須得到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