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租賃系統:1,租賃條件,所有閑置國有資產均可租賃,不影響正常工作;危及國有資產安全的,不得出租生產經營易燃易爆物品和儲存腐蝕性物品,零星出租的,租期為壹年;對於整體租賃,原則上壹年是壹定的,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到三年。2、方式和程序,國有資產的租賃,必須實行全社會公開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續租。國有資產租賃必須事先報區局批準,出租方在申報時應明確承租人、租賃生產經營項目、租賃底價和租賃期限。公開租賃由出租方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公開招標中標後,租賃雙方必須簽訂協議,載明安全生產責任條款,並報我局備案。如果在企業內部實行承包資產,也必須在企業內部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原租約到期,需要續租或轉租的,必須按此制度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國有土地租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公開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納入統壹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除依法協議外,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