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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法治,什麽是人治?

法治和人治的主要區別在於個人意誌和法律權威。

法治和人治有三大區別:

法治與人治的區別:法治是多數人的統治,法律是每個人的約定和全民意誌的表達;而人治就是壹個人的意誌,有指令。比如古代皇帝往往淩駕於法律之上,由皇帝自己的意願決定。多數人的統治和個人的統治都是治理,只是意誌的來源和代表性不同。這是法治和人治最重要的區別。

法治與人治的第二個區別:事前統治還是事後統治。法治就是根據預先確立的法律規則來適用法律。“十二銅表法”和“商”都事先定下了規則,並公布於眾。包括立法者自己,也應該堅決遵守。這都是提前立法。人的規則是事後制定規則,廉價行事。事件發生後會隨機出臺處理原則,政策治理國家,隨時隨社會形勢變化。

法治與人治的第三個區別:理性統治還是運動統治。法治就是把矛盾訴諸法庭,理性管理國家。讓國家有序的,通過法治的渠道來解決,安全不斷。人治就是搞運動,喜歡到處遊行,把嫌疑人拉到廣場判刑,公開處理,壹下子打得很重,壹下子放得很輕。我們強調法治,就是要限制不受約束的專斷權力。也就是把權利關在籠子裏。

法治與人治的三個關系;

1.法律是判斷是非、懲惡揚善的規範,是正義的、公平的。

第二,法律是壹種活動,是人與人之間發生糾紛,無法解決時的壹種審判活動。它是在人行為不端、不公正時,由聖獸行使的懲罰活動。

第三,法律的產生和實施離不開神獸,神獸是社會權威力量的代名詞,是社會強制的代表。沒有聖獸作為實際的保障機制,法律就沒有神聖性,無法發揮其功能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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