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法律的滯後和不完善,我國設立家族信托主要是現金作為信托財產,如股票、房產等,不可行。但在境外設立信托面臨信托財產管理困難、出境障礙、信托糾紛法律適用和管轄等問題。
需要註意整體稅法的影響:
關於家族信托的適用,報告還建議,考慮到現階段我國還沒有針對家族信托的專門稅法,需要關註整體稅法的影響。
但新民法典中明確了可以通過遺囑設立信托,這也有利於信托的發展。其次,對於客戶端來說,有壹定規模優勢的機構是比較好的選擇。另外,家庭信任不是唯壹的、萬能的工具,在解決不同問題時可能會涉及到很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