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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呼拉爾的組織結構

國家大呼拉爾通過全體會議、常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常設委員會”)、臨時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議會小組和其他組織結構行使權力。國家大呼拉爾工作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會議。會議由國家大呼拉爾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單獨或聯席會議和議會黨團會議組成。只有大多數成員出席,國家大呼拉爾全體會議才被視為有效。國家大呼拉爾主席在起草法律和其他國家大呼拉爾決議草案以及處理根據提交程序法提交的草案時,將根據其內容將其轉交負責該問題的常務委員會。

國家大呼拉爾常務委員會是國家大呼拉爾工作的組織形式。常委會的同樣任務是確定國家大呼拉爾全體會議討論的議題,提前討論並得出結論,同時在主管議題範圍內對國家大呼拉爾實施監督。每個常務委員會由17至21名成員組成,國家大呼拉爾成員可被選舉同時在兩個常務委員會工作。常設委員會由從國家大呼拉爾委員會選出的主席領導,任期65,438+0年。常委會主任從常委會組成人員中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常委會委員長領導常委會的日常工作,主持會議。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不在的時候,由委員長指定的壹名委員臨時代理委員長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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