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采購文件存在明顯傾向性或者歧視性,對投訴人或者其他供應商的合法權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壹)采購活動尚未完成的,責令修改采購文件,並按照修改後的采購文件進行采購活動;
(二)采購活動已經完成,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決定采購活動違法並責令重新進行采購活動的;
(三)采購活動已經完成,政府采購合同已經簽訂,認定采購活動違法的,被申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