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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訴訟時效適用的司法解釋

訴訟時效壹般為三年。法律對此有特別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其規定的期間,最長不超過利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二十年。並且法院不認可當事人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的行為。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就獲得了抗辯權。

訴權屬於程序法範疇,當事人是否享有應根據程序法的規定來判斷。即使訴訟時效已過,但當事人符合訴訟法規定的行使訴權的條件,人民法院仍須受理。因為訴訟時效是否已過,只有通過審判才能查明,其權利是否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消滅,只有法院才有權力公開判決。

時效期限的類型有:

1,壹般訴訟時效,指的是民法典的統壹規定,壹般適用於沒有特別訴訟時效的各種民事法律關系。

2.特殊訴訟時效是指由民法典或民法特別法特別規定的,僅適用於某些特殊民事法律關系的消滅時效。

3.最長訴訟時效是指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長期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88條

普通訴訟時效與權利保護的最長期限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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