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涉及到美國的法律體系。壹方面,美國是壹個聯邦制國家,所以根據美國的聯邦憲法,除了聯邦憲法明確規定的權利外,其余的權利都屬於美國人民和各個政府。因此,聯邦法律涉及的主管法院是聯邦各級法院。另壹方面,美國每個州都有充分的自治權,所以每個州都有自己的州憲法,所以每個州都有自己的州法,相應州的最高法院對州法案件有管轄權。
如果壹些案件只能根據州法律給予裁決時間(充分和獨立的理由),那麽這類案件就不會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因為聯邦應該給予州法律足夠的自主權。而且壹個案件涉及到聯邦法律,比如美國公民的權利法案,所以聯邦法院有管轄權,可以推翻州最高法院的裁決。
因此,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法具有指導性,州最高法院的判例法不能與最高法院的判例法相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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