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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高壓線產權歸屬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用戶獨資、合資或集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等供電設施建成後,其運行、維護和管理按以下規定確定:1。屬於公用或者占用公用線路規劃走廊的,由供電企業統壹管理。供電企業應當在移交前與用戶協商並達成供電設施運行維護協議。對統壹運行、維護和管理的公共供電設施,供電企業應當保留原業主在上述協議中確認的容量。

法律依據:《供電營業規則》第四十六條。用戶獨資、合資或集資建設的輸變電、配電等供電設施建成後,其運行、維護和管理按以下規定確定:1。屬於公用或者占用公用線路規劃走廊的,由供電企業統壹管理。供電企業應當在移交前與用戶協商並達成供電設施運行維護協議。對統壹運行、維護和管理的公共供電設施,供電企業應當保留原業主在上述協議中確認的容量。2.屬於用戶專有性質但不在公共變電站內的供電設施,由用戶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用戶運行維護管理有困難的,可以與供電企業協商,簽訂委托供電企業代為運行維護管理的協議。3.用戶在公共變電站投資建設的變壓器、通信設備、開關、刀閘等供電設備,由供電企業統壹管理。在建成投產前,雙方應就運行維護、檢修、備品備件等事宜簽訂移交協議。4.屬於臨時用電等其他物業的供電設施,原則上由產權人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或由雙方協商確定並簽訂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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