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用房標準:1。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使用人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在批準的區域內合理安排辦公用房的使用,不得擅自改變辦公用房的使用功能或調整給其他單位使用。2.辦公用房的安排和使用情況應當每年通過內網、公告欄等平臺在內部公示;辦公用房的配備應按年度報告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嚴禁超標準配備和使用辦公用房。3、在不同單位同時辦公的,應安排在主單位的1辦公用房;主聘單位距離兼職單位較遠,經常在兼職單位工作的,經嚴格審批,兼職單位可安排小於標準面積的1辦公用房,解除兼職職務後2個月內騰退兼職單位安排的辦公用房。4.工作人員調動或退休的,聘用單位應在辦理調動或退休手續後1個月內收回其辦公用房。
法律客觀性:
《勞動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