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村委會屬於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中的管理人員。村委會不是國家機構,村幹部也不是公務員(國家幹部)。村委會雖然歸鄉鎮政府管理,但它是壹個獨立的法人實體,所謂的村民自治,村長只是壹個村委會的組織者和管理者。村幹部是不同於國家公務員的特殊群體。村幹部是遊離於國家行政幹部體系之外,不在隊伍中,不專職的邊緣化幹部。具體來說,村幹部主要是指通過村民自治機制選舉產生的,在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及其配套組織中擔任壹定職務,行使公共權力,管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享有壹定政治經濟利益的工作人員,主要包括村黨支部(黨總支)委員、副書記、書記,村民委員會委員、副主任、主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 (壹)我國黨的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政協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執行。(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3)國有企業的管理者;(四)公共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