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5438+01年10月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教師虐待兒童將受到刑法處罰。
3.刑法修正案(九)規定“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責任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原刑法規定的虐待罪主體是家庭成員,擴大到“負有監護、看護責任的人”。
該修正案還加強了幼兒園、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責任。“單位犯罪的,不僅要判處罰金,還要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適用於虐童案件:“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此外,《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殺嬰兒和其他溺殺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