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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的時效期限是多少?

追訴時效是刑法中對犯罪行為進行刑事追訴的期限,旨在平衡司法公正和罪犯改過自新的機會。根據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對於不同的犯罪情節,追訴時效期限是不同的: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的犯罪,追訴時效期限為五年;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五年;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追訴時效為20年。這壹制度的設計體現了對不同犯罪嚴重程度的區別對待。但是,也有壹些特殊情況使得追訴時效不受限制。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犯罪分子逃避偵查、審判的,或者在追訴期限內提出申訴,而司法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再適用追訴時效。這些規定保證了司法機關及時有效地打擊嚴重犯罪,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另外,犯罪人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根據刑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前罪的追訴時效期限從後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這壹規定體現了刑法對累犯的嚴厲態度,強調了對連續犯罪行為的不容忍。綜上所述,追訴時效期限和相關特殊情況的規定,是基於我國刑法的明文規定,既體現了對犯罪行為的懲罰和改造,又給了犯罪分子改過自新的機會,彰顯了法律的正義和人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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