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
(壹)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了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核發許可證、執照,行政機關不予核發或者不予答復的;(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撫恤金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