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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身傷害與人身傷害的區別。

法律分析

人身傷害,包括非法侵害人的生命、健康和身體,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和精神損害,或者因身體傷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多用於民事案件。人身傷害包括對身體的非法侵害,也包括對名譽、榮辱、隱私、人身自由等民事權利的侵害,如名譽傷害、隱私傷害、姓名傷害、自由傷害等。它常用於刑事案件。造成人身損害的侵權行為應當適用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可以適用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責任方式。這兩個名字在實際應用中沒有明顯的區別,只有成語上的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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