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領導120人以上參與傳銷活動;
2.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支付的傳銷資金,共計250萬元以上;
3.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壹年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直接或者間接發展60人以上參與傳銷活動的;
4.造成參與傳銷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