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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刑法第134條規定

刑法修正案第134條危險作業罪的刑罰為: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我國危險作業罪的認定有明確的標準,符合構成要件的人會受到壹定程度的處罰。《刑法修正案(十壹)》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他人因其非法冒險作業而面臨更嚴厲的處罰,特別是關閉、破壞安全生產防範措施、拒不落實重大事故整改措施、未經合法批準從事高危生產作業等導致嚴重後果的三類行為,也將納入刑事責任追究範疇。本罪是指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具有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XI)的規定,本罪有以下三種行為:

(1)關閉或者破壞與生產安全直接相關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匿、銷毀其相關數據和資料的。這是壹種對安全生產條件的破壞;

(二)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危險,拒不執行的;

(三)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從事采礦、金屬冶煉、建築施工、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危險性較大的生產活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三十四條之壹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確實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危險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關閉或者破壞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和設施,或者篡改、隱匿、銷毀其相關數據和資料的;

(二)經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危險,拒不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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