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宗教教職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二)依法接受宗教事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管理;
(三)遵守宗教團體制定的規章制度,接受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
(四)為信教公民服務,引導其愛國守法;
(五)維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秩序,抵制非法宗教活動和宗教極端思想,抵制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
(六)維護和促進不同宗教之間、同壹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間的和諧;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宗教教職人員在互聯網上發布宗教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規定。
法律依據:國家宗教局《宗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八條在互聯網上發布宗教信息,應當遵守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