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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補選的程序和要求

法律分析

1.選民登記:年滿18周歲的村民(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以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為準,計算時間截至選舉日,並在選舉日的20日前張榜公布。2.候選人的產生:根據候選人的要求,召集全體選民或者村民小組的過半數投票選舉候選人,並根據候選人得票多少,在選舉日的十日前公布名單。3、不想成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在選舉日的七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空缺候選人應按照最初提名的候選人的票數順序填補,並予以公布。4.在外有投票權的村民,選舉日不能回村投票,但又不願意放棄投票權。他們可以委托他人投票,也可以寫信投票,但應在三天前辦理委托手續。5.投票:當場當眾宣布選舉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壹條為了保障農村村民自治,依法辦理自己的事務,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農村村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處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第三條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和人口數量,按照有利於群眾自治,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原則設立。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範圍的調整,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村民居住情況和集體土地所有權歸屬,設立若幹村民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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