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強迫交易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的;
(三)強迫他人購買假冒偽劣商品5000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
(四)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五)造成被害人輕傷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壹)》第二十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行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被害人輕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的;
(三)強行交易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強行交易的;
(四)強迫交易數額在壹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
(五)強迫他人購買假冒偽劣商品5000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