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食品安全法
第五條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並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和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食品安全工作。
第五十六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儲存和陳列的設施設備;定期清潔和檢查保溫設施和冷藏冷凍設施。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餐飲服務提供者委托餐飲具清洗消毒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