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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離婚,在國內有效嗎?

小麗和大壯2000年在中國登記結婚,之後長期在瑞典生活。2020年,他們向瑞典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當地法院判他們離婚,判位於瑞典的房產,不同意也不判國內房產。

後來他們回國後,開始有國內財產的糾紛,鬧上了法庭。

那麽,法院是否應該以離婚為依據判決財產呢?還是先理清婚姻關系,再判斷財產?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 (二)規定“壹方或者雙方的經常居住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因此,本案適用於涉外民事關系。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七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壹條、第二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必須經過我國確認,才具有域外效力。

所以他們在國外法院的離婚判決在國內不壹定有效,需要經過程序得到中國法院的確認。

也就是說,只有兩人經我國法院確認離婚關系後,才能對離婚財產進行查封,進行審理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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