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違法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未經批準擅自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批準經營結匯、售匯以外的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或者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