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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的主體

行政立法的主體包括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委、國務院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和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法律分析

通過我國法律的統壹來確定行政立法的主體,對法律統壹的適用乃至社會穩定都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規範立法主體避免了法律的混亂,使立法主體受到壹定的限制。我國行政立法的主體包括:1,國務院;2.國務院各部門;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機關通過法律形式授予行政機關壹定的立法權,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授權法(包括憲法)創設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範圍通常包括兩個方面:①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受國家立法機關委托,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的活動。(2)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相關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活動。又稱“準立法”。行政立法的內容包括:行政機關和公務人員的法律規範;行政機關管理國家事務的法律規範;監督行政機關活動的法律規範。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決定。增加壹條,作為第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決定重大問題,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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