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勞動合同通常是指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反勞動合同的原則和內容,不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假勞動合同通常在法律上被判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有過錯的壹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人社局將根據實際情況要求改正,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八十壹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八十六條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確認勞動合同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壹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