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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我國刑法立案管轄制度的基礎和意義。

第壹,立案管轄的概念。

立案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範圍內的權限劃分。立案管轄是解決哪類刑事案件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受理的問題,即確定哪些刑事案件不經偵查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或者其他偵查機關立案偵查。

二、確立案件管轄權的依據和意義

1.建立的基礎。

立案管轄主要根據以下因素劃分:(1)公安司法機關的性質和訴訟職能。我國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有不同的分工,應根據各自的性質和訴訟功能劃分管轄權。(2)案件的性質和復雜程度。壹般來說,案情重大復雜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人民檢察院應當立案偵查;不需要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2.意義

壹是確保公、檢、法機關在受理刑事案件中分工明確、職責分明,防止管轄權競合或相互推諉,以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二是有助於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按照管轄範圍控告、檢舉犯罪,避免和減少移送環節,方便訴訟參與人參加刑事訴訟,提高訴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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