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廣西北部灣經濟區招商引資獎勵暫行辦法》第壹條。
(壹)從市外引進654.38+00萬元人民幣(含654.38+00萬元人民幣,按現行美元匯率折合成人民幣或其他外幣)投資新項目。
(二)市外資金包括以現金或實物投入的生產設備。
(三)下列情況不屬於本辦法的範圍:
1.外商以其投資利潤在我市投資的再投資項目;
2.外國投資者同時以投資者身份申請投資獎勵的項目;
3、國內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來我市投資和捐贈;
4、國家直接安排的基礎設施和水利、交通、電力、通信、城市基礎設施、倉庫、房屋等計劃資金和項目;
5.上級直接安排的其他計劃內的資金和項目;
6.從我市轄區金融機構獲得的銀行信貸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