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世紀90年代末至2018期間,同案被告人姚偉波(已判刑)組織、領導他人在澄海區鳳翔街道巴特地區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其為首,被告人王春生、李澤傑為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這個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後,通過組織違法犯罪活動、妨礙公務、毆打執勤公安民警,對村幹部和群眾制造事端、故意傷害,損人利己,獨霸壹方,對當地群眾形成心理脅迫,使其缺乏安全感,擾亂了當地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春生無視國家法律,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手段,情節特別嚴重的;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無采礦許可證采礦,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非法采礦罪。
被告人李澤楷無視國家法律,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進行開采,情節特別嚴重的;明知是犯罪分子,為其提供財物幫助其脫逃,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采礦罪、窩藏罪。
被告人馬無視國家法律,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特別嚴重,已構成非法采礦罪。被告人王春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壹般參加者,在強迫交易罪、非法采礦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被告人李澤傑是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壹般參加者,在非法采礦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被告人馬在非法采礦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