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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中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執法罪如何立案?

我國刑法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立案規定如下:

1,聚眾圍攻、沖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生產、管理、教學、科研秩序;

2、非法集會、遊行,煽動、誘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員聚眾圍攻、攻擊、奪取、哄騙公共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3.其他破壞國家法律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300條

組織、利用邪教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誣告陷害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

2.誣告陷害手段惡劣;

3、嚴重影響司法機關正常工作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沒有故意陷害,但是誣告、陷害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法律依據:

刑法第243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沒有故意陷害,但是誣告、陷害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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