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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控制下工資支付的法律規定

疫情期間,國家工資支付標準如下:

1.對在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間感染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的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采取隔離措施或其他緊急措施而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員工,企業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2.企業因疫情停產,未超過壹個工資支付期(最長30天)的,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可以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和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未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支付給企業復工、恢復生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3.經與職工協商,企業可以優先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工作滿1年但不滿10年的職工,享受5天年休假;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員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疫情控制下發放工資的法律規定,只要勞動者在疫情期間沒有做違法的事情,就不應該扣工資,只要因為疫情不能上班,就不應該扣工資,應該如實發放。所以在處理的時候,要結合實際情況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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