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家關於頁巖磚廠的政策各鄉鎮政府、各有關單位:現將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印發的《關於處理非粘土(頁巖)磚廠的實施意見》轉發給妳們,請各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落實工作。豐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2003年11月19日《關於處理非粘土(頁巖)磚廠的實施意見》(區國土房管局2003年11月19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豐臺區處置非粘土(頁巖)磚廠實施意見:1。關於辦理頁巖磚廠采礦登記的規定(壹)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當地頁巖為主要原料的磚廠,必須納入城鎮規劃發展圖,並取得北京市建委墻改辦確認的認證資質。只有具備上述條件的磚廠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磚廠)才能辦理采礦登記手續。(2)鎮政府將擬定的非粘土(頁巖)磚選址方案提交區政府,在取得區政府許可後,到區環保局辦理頁巖開采和磚廠設立的環境影響和環境保護報告書。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礦山企業必須建立礦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六條國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環境影響評價方法和技術規範的科學研究,建立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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