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合同的終止情況如下:
(1)基金合同期限屆滿,不延期;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六個月內沒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金合同終止:
(壹)基金合同期限屆滿未延期;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六個月內無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擔;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壹條
基金合同終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清算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相關中介服務機構組成。
清算組制作的清算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並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基金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
1.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和義務;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審議和表決程序和規則;
3.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原因和程序;
4.爭議解決方法;
5.基金合同存放的場所和投資者獲取基金合同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