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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適用中解決法律規範沖突的規則是什麽?

法律分析:1,特殊沖突適用規則。即當特別法的規定與普通法的規定不壹致時,壹般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

2、不同層次沖突的適用規則。當各種效力層次不同的行政法律規範相互沖突時,應當選擇效力層次較高的行政法律規範,即高層次的法律規範優於低層次的法律規範。

3.適用於同級沖突的規則。不同制定機關但效力等級相同的行政法律規範發生沖突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送國務院解釋或者裁定。

4、新舊法律適用規則的沖突。當新的行政法律規範與舊的行政法律規範的規定不壹致時,適用的規則是新法優於舊法,法律不溯及既往。

5.人際沖突的適用規則。不同民族、種族或特殊身份的人,適用為該民族、種族或特殊身份的人制定的專門法律文件或規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復議決定依法為終局決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 *當事人認為法官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法官回避。法官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前兩款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院長擔任審判長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法官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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