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
五分之壹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壹以上的村民代表可以聯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並說明罷免理由。被提議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通過,並經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實名舉報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1,物證;
2.書面證據;
3.證人證詞;
4.受害人的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鑒定、調查等記錄;
8.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